9月,伴随着学校开学,不少学校附近的房屋租赁市场也随之火爆起来,有的家长为了就近送孩子上学租房,有的大学生为了享有更加独立的空间在校外租房。然而,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最正规的配资公司,有可能会遇到“跳单”、二房东等情况。
本期《法治周刊》,将通过一些典型案例,提示出租人和承租人,要对租房合同等事项保持谨慎,最大限度避免矛盾。
房屋“先租后卖”
租客先别急着搬走
房屋租赁期间,出租人告知承租人,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完过户,让其自行与新房东联系续租事宜,承租人搬离房屋后能否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?
2023年9月1日,葛某将某房屋出租给孙某,双方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约定:租赁期一年,月租金2000元,每半年一付;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,并偿付对方总租金10%的违约金,合同下方手写:“乙方在租赁期间,甲方不得出售”字样。合同签订后,孙某支付半年租金1.2万元。2024年1月1日,孙某联系葛某交纳下半年租金,葛某称自己已经离婚,有事联系自己前妻王某,孙某联系王某时,王某称房子已经卖完了,要求其与新房东联系续租事宜。后孙某于2024年2月17日搬离案涉房屋,此后新房主更换门锁。孙某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解除双方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葛某赔偿给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2万元(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小饭桌的装修费和设施费)、违约金2400元、返还押金2000元。
葛某辩称,原告将房屋进行装修未经过被告同意,因此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费用应由自己承担,鉴于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最正规的配资公司,被告有权扣留原告全部的押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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